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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重点复习:信用风险控制

来源:233网校 2014-05-23 14:18:00
导读:导读:本节信用风险控制主要包括限额管理、信用风险缓释、业务流程控制、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等内容。

第三章 信用风险管理 在线章节测试

第四节 信用风险控制

  一、限额管理

  定义:限额是指针对一定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银行能接受的最大风险暴露

  1.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MBC=EQ*f(CCR)。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MBC)。一般来说,决定客户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是指所有者权益;LM是指杠杆系数;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

  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的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业务一并加以考虑。从理论上讲,只要决定的授信限额小于或等于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具体数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这也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一种体现。商业银行在决定客户的授信限额时还要受到商业银行政策因素,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的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从理论上讲,客户损失限额是通过商业银行分配至各个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2.集团客户限额管理:

  确定总体额度——测算各成员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最终核定

  虽然集团客户与单个客户授信限额管理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思路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集团授信限额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授信限额;

  第二步,根据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同时,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限额以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由于集团客户内部的关联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在对其进行授信限额管理时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统一识别标准,实施总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过度授信;

  主办银行牵头,协调信贷业务,一般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银行机构或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所在地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或主办行,建立集团客户小组,全面负责对集团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授信协调以及跟踪监督工作。

  3.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1)国家风险限额管理

  国家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进行管理的额度框架。

  国家风险暴露包含一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以及高压力风险事件情景。

  跨境转移风险产生于一国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另外一国的交易对方进行的授信业务活动,还应包括总行对海外分行和海外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

  (2)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4.组合限额管理:行业、地区、产品、客户

  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面的某些方面(如过度集中于某行业、某地区、某些产品、某类客户等),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

  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1)授信集中度限额

  授信集中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过于集中在下列某一类组合中:

  ①单一的交易对象;

  ②关联的交易对象团体;

  ③特定的产业或经济部门;

  ④某一区域;

  ⑤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

  ⑥某一类产品;

  ⑦某一类交易对方类型(如商业银行、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

  ⑧同一类(高)风险/低信用质量级别的客户;

  ⑨同一类授信安排;

  ⑩同一类抵押担保;

  11相同的授信期限。

  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对于刚开始进行组合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主要设定行业和产品的集中度限额;在积累了相应的经验而且数据更为充分后,商业银行再考虑设定其他维度上的组合集中度限额。

  (2)总体组合限额

  总体组合限额是在分别计量贷款、投资、交易和表外风险等不同大类组合限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设定每个维度(如行业)的限额,并利用压力测试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资本弥补极端情况下的损失;如果商业银行资本不足,则应根据情况调整每个维度的限额,使经济资本能够弥补信用风险暴露可能引致的损失;最后将各维度的限额相加得出商业银行整体组合限额。具体来说,设定组合限额主要可分为以下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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