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银行管理
1. 公司治理
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控制并获得良好的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不得少于两名
2. 资本管理
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内部风险管理,所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 会计资本 —— 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
◎ 监管资本 —— 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 经济资本 —— 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过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
银行资本的作用
◎ 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需要
◎ 吸收损失
◎ 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 维持市场信心
◎ 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
◎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 资本充足率=(资本 — 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 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 分类实施原则
◎ 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年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若有特殊情况,不得迟于2013年年底实施。而其他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分层推进原则
◎ 分步达标原则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可以长期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 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准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债、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留部分,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商誉
商业银行对并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 资本充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 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 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 分子对策 —— 增加核心资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和附属资本(发行可转债、混合资本债、长期次级债)
◎ 分母对策 —— 提高资本充足率(贷款出售或证券化、收回贷款,用以购买高质量的债券如国债、减少发放高风险贷款)
◎ 综合措施 —— 双管齐下,分子、分母对策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