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洗钱法律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建议检查监督权,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
2003年3月19日,银监会成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发生风险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其他监管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强制风险披露、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
违法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法所得50万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万至200万罚款的情形:
◎ 擅自设立或非法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
◎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 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 违法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未备案的活动的
◎ 违规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罚20万到50万的:
◎ 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管的
◎ 提钩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 严重违法审慎经营原则的
罚10万到30万的
◎ 未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5万元到50万元罚款
反洗钱概述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三阶段:处置、培植、融合阶段
洗钱常见方式
◎ 借用金融机构
◎ 藏身于保密天堂
◎ 使用空壳公司
◎ 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 伪造商业票据
◎ 走私
◎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 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 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大额交易: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支取、结售汇、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单位账户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账户间,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免予报告的交易:
◎ 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期续存、定活互转
◎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中不同币种互转
◎ 交易一方为党政机关、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军事,人民政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 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
◎ 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调拨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 金融机构发起的税收、错帐冲正、利息支付
违法反洗钱的处罚
纪律处分
◎ 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
◎ 未按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
◎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20万元到50万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处1万到5万罚款:
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未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未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
◎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其开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 违法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的
◎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以上情形若致使反洗钱结果发生的,处50万到500万罚款、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处5万到50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