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1. 民事权利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人(-_-!)。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 企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
◎ 社会团体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人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 民事行为和代理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
◎ 法定代理 —— 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 委托代理 —— 委托授权而产生
◎ 指定代理 —— 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产生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构成要件包括
◎ 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米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 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失
◎ 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 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进行追认。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构成要件
◎ 代理人无代理权
◎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
◎ 人的担保 —— 保证人的保证(他不还你来还)
◎ 物的担保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定金的担保 —— 支付定金
物权法
2007年3月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处理
同一债权人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一般物保先执行)
担保法和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
抵押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均不得抵押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将法律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汇、本、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等提供的保证均无效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务还清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