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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华笔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5-13 14:24:00
导读:导读:233网校编辑收集整理了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华笔记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包含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学习内容。

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10%)

  7.1民事权利主体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7.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2代理及其种类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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