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②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③未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④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申请冻结资金的;⑤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处罚的;⑥违反规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的: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