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一、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问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刘‘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二、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宦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