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考点5.1《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P177-178)
95 年3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通过并实施。
03 年12 月27 日通过了《修正案》,修改重点是将原属于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监会;人民银行则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考点5.2 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P178-180)
1.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⑦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 日内予以回复。
3.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有权检查;有权要求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考点5.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P181-182)
03 年3 月19 日,国务院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03 年12 月27 日,通过《监督管理法》,04 年2 月1 日起施行,06 年10 月27 日修改,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
考点5.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P182-186)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可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1.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2.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摆脱财务困难,继续经营;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3.撤销: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4.依法宣告破产
考点5.5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P186-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