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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六章讲义: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5-03-16 09:04:00

第六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考点6.1存款原则及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P199-200)
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①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②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③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考点6.2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P200-203)★
2002年1月15日,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实施单位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相关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金融机构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应进行登记,包括: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经办人员、存款人及账户情况、时间、法律文书文号,协助结果。
查询——查询存款可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借走原件,并经银行盖章,依法保密;
冻结——冻结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可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被冻结款项应支付利息,属于赃款的不计息。

考点6.3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P203-204)
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考点6.4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P204-206)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两个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为主要依据和金融机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考点6.5存款合同(P206-207)
1.概念: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存折、存单或存款凭证是债券证书。
2.订立:存款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人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
4.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也可以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考点6.6授信(P207-209)
授信业务:指商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贷款业务是授信业
务的主要内容。
授信原则: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审贷分离、分级审批:①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②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③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考点6.7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P209-210)
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两个或两上以上同级分支机构贷款;不得提供虚假报表;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和期货方面的投机经营、经营房地产业务、从事房地产投机、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诈骗贷款。
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人;不得向违规经营借款人发放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委托贷款不得收取规定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考点6.8贷款合同(P210-212)
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贷款合同抗辩:贷款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来源:233网校
贷款合同保全: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时效限制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纠纷的解决: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诉讼。

考点6.9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P212-214)
关系人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禁止对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目的: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创造公平、公开的贷款环境,防止信贷活动中的内幕交易。
存贷款业务中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否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行,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的禁止: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考点6.10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P214-215)★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结算业务限制: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按规定期限(公布)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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