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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八章讲义: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5-03-18 09:25:00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考点8.1 金融犯罪的概念及种类(P253-254)
金融犯罪: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
种类:①以行为方式分: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金融犯罪;
②以侵犯的客体分: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③以实施主体分: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考点8.2 金融犯罪的构成(P254-255)
犯罪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犯罪主体:自然人或单位;来源:233网校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图利犯罪。

考点8.3 危害货币管理罪(P256-258)
定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客体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主体为特殊主体,年满16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客体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考点8.4 破坏银行管理罪(258-268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主要是: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高利转贷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得较大所得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主体为特殊主体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必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

考点8.5 金融诈骗罪(P268)
定义: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基本构造: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
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②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③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④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考点8.6 集资诈骗罪(P268-269)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处罚:个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考点8.7 贷款诈骗罪(P269-271)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内容: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考点8.8 信用证诈骗罪(P271-272)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考点8.9 信用卡诈骗罪(P272-274)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考点8.10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P274-276)
票据诈骗罪: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考点8.11 挪用资金罪(P278-279) ★
定义: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考点8.1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P279-280)
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考点8.1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P280-281)
客体: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属于渎职犯罪。
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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