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我国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1.货币当局
货币当局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担负有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金融监督管理职能。是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2)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①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②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③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④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⑤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⑥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⑦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⑧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⑨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⑩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2.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它们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构成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格局.即“一行三会”监管格局。
3.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4.保险类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控股的投资、信托、资产管理公司都可统称为保险类金融机构。
5.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
备考提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