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托产品
1、 银行代理信托分两种: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起源于英国。
2、 特点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3)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5)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
(6)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7)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8)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3、 种类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性质不同: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信托财产不同: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
4、流动性
信托产品缺少转让平台,流动性比较差。通常不可以提前支取。如果合同约定,则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5、收益情况
信托财产的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信托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受托财产而发生的亏损全部由信托者承担。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者自担。
6、 信托产品风险
投资项目风险:项目自身的风险是信托产品的最大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项目主体风险:银行担保的信托产品风险较低。
信托公司风险:项目评估风险和信托产品的设计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信托管理公司通常只对信托产品承担有限责任,绝大部分风险是由信托业务委托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