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贷款支付
一、实贷实付(★★★★★)
(一)实贷实付的含义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核心要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
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信贷风险管理的最起码要求。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得到长足发展。与此同时,贷款资金闲置甚至贷款挪用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企业通过资金池等方式任意摆布信贷资金、造成信贷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脱离有效信贷需求的突击发放贷款并非贷款管理的常态,而是完全背离风险管理常识的冒险行为。离开有效信贷需求的信贷投放,全面风险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
2.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按进度发放贷款
欧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和借款人项目资金运用情况按比例发放贷款,及时慎重地调整贷款发放的节奏和数量。这是贷款发放的最基本要求。这样做的理由是:信贷融资从本质上属于风险融资。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在借款人自有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贷款资金实际承担了权益资金风险,这违反了信贷管理的最基本准则。同时,对借款人项目资金运筹的分析,更是对其项目管理能力、资金实力的全方位写照,是风险分析至关重要的内容,是“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风险”的重要环节。需要指出的是,欧美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贷款闲置的问题,这对我国银行金融机构有重要借鉴意义。
3.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受托支付
从欧美银行业金融机构、世界银行的贷款操作情况看,受托支付确实是加强贷款用途管理的有效措施。国际银团贷款也基本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通过受托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相一致,有效地降低了信贷风险。同时,由于贷款基本不在借款人账户上停留,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大大降低。加上大量信贷资金不再“空转”,而是流向确实需要贷款的企业,受托支付最终形成银企双赢的局面。
4.实贷实付的外部执行依据——协议承诺
实贷实付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承诺是廓清借款人与贷款人权利义务边界和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督促贷款人配合实施实贷实付的法律保证。
(二)推行实贷实付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通过要求银行根据借款人有效信贷需求和项目进度,采取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的受托支付的贷款支付方式,不仅为借款人“量用为借”,节约大量财务成本,更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信贷资金挪用问题,监督并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在满足有效信贷需求的同时严防信贷挪用,杜绝信贷资金违规流人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恶性违规问题。
2.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管理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使用管理方面相对粗放,贷款在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控制手段乏力,贷款使用管理形同虚设。实贷实付原则通过创新贷款支付管理方式、严格贷款支付管理要求、落实贷款支付管理部门职责等具体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提升信贷风险管理的能力,尤其是有效管控支付环节风险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不同特点,在受托支付的标准上是有差异的。相对而言,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更为严格,流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则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种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于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的差异化和精细化大有裨益。
3.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协议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贷款协议过于简单粗放,缺乏针对特定风险的特定条款,更缺少实际执行力。另~方面,贷款协议中并未要求借款人作出正式承诺,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导致银行在法律纠纷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实贷实付原则不仅强调借款人遵守协议承诺和诚实申贷的原则,而且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对强化信贷风险有实质意义的条款,通过贷款合同来约束借款人的行为,锁定法律责任。此外,实贷实付原则对于提款条件的设置、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控制机制、账户监控等合同条款的要求,都是对贷款合同提出的新要求。这些新的规定与要求为保障贷款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抓手和依据,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
二、受托支付(★★★★★)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含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最能体现实贷实付的核心要求,也是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同时,贷款人受托支付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人可以在需要资金时才申请提款,无须因贷款资金在账户闲置而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也不必为了维护与银行的关系而保留一定的贷款余额。当然,受托支付也要求借款人必须诚实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按照所申请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再随意使用贷款资金。
(二)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
由于银行贷款涉及面广,企业规模和行业各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也存在一些差别,较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这些监管的法规要求审慎行使自主权。
(三)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除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提款通知书、借据外,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借款人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文件等。此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受托支付所需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汇款申请书等。
2.明确支付审核要求
①放款核准情况。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放款核准。对尚未完成放款核准的,应跟踪核难进度及最终结果。
②资金用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金额等要素相符冶;审查提款通知书、借据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相符。
③借款人所填列账户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④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完善操作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操作制度,明确放款执行部门内部的资料流转要求和审核规则。对须由会计核算部门进行贷款发放和资金划转的,还应规范放款执行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之间资料传递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及时支付到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此外,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贷款人应制定细化的操作指南,明确贷款发放和支付流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如明确贷款支付后因借款人交易对手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贷款人自身等原因导致退款的,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等。
为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同时提高业务处理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创造条件,通过计算机系统对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合规使用放款专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
易对象支付。
三、自主支付(★★★★★)
(一)自主支付的含义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新规在把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为贷款支付的基本方式的同时,也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受托支付是监管部门倡导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主要方式;自主支付是受托支付的补充。其次,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贷实存,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使用贷款设定了相关的措施限制,以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
(二)自主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2.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后的核查
事后核查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重要的环节。由于贷款人在放款前并未像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详细审查贷款资金用途,因此,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后续跟踪核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
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1)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2)判断借款人
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3)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4)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5)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6)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审慎合规地确定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延续以往实贷实存的做法,对借款人申请提取的自主支付金额未予以审慎测算,也不注意有关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约束,有的甚至将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小额资金支付一次性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为贷款资金被挪用带来风险隐患。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小额贷款资金,是出于兼顾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考虑。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一是仍应遵从实贷实付原赇既要方便借款人资金支付,又要控制贷款用途;二是仍应遵守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不得提前放贷。因此,贷款人应审慎确定自主支付资金的金额和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时间。此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不排斥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控制。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协商采取措施,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监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