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
一、现金清收
(一)现金清收准备(★★★)
现金清收准备主要包括债权维护及财产清查两个方面。
1.债权维护
资产保全人员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维护债权:其一,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证明等;其二,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期间,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其三,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诉讼时效一旦届满,人民法院不会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应当还款之日起算,但在2年期间届满之前,债权银行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2年)。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财产清查
清查债务人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对予清收效果影响很大。对于能够如实提供经过审计财务报表的企业,财产清查相对容易一些。但是,债务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资产。为了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需要查找债务人的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有些债务人还没有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包括互联网向其客户作正面宣传,例如营业收入和资产实力等,从债务人对自己的正面宣传中,能够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二)常规清收(★★★)
根据是否诉诸法律,可以将清收划分为常规清收和依法收贷两种。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常规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其二,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其三,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其四,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三)依法清收(★★★)
采取常规清收的手段无效以后,要采取依法收贷的措施。依法收贷的步骤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需申请强制执行。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1.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财产保全
银行在依法收贷的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两方面作用:一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二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但是,申请财产保全也应谨慎,因为一旦申请错误,银行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银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借款企业对于债务本身并无争议,而仅仅由于支付能力不足而未能及时归还的贷款,申请支付令可达到与起诉同样的效果,但申请支付令所需费用和时间远比起诉少。
4.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下列法律文书,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其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此外,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银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及时进行。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内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5.申请债务人破产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当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尤其对于有多个债权人的企业,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抢先采取了法律行动,例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开始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财产,此时债权银行应当考虑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达到终止其他强制执行程序、避免债务人非法转移资产的目的。
二、重 组
贷款重组,从广义上来说,就是债务重组。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和司法型债务重组。自主型重组完全由借款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决定。行政型贷款重组,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配合政府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的债务调整,包括变更债务人、豁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以及实施债转股。司法型债务重组,主要指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以及国外的破产重整程序中,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对债务进行适当的调整。本节所介绍的贷款重组,主要是自主型贷款重组。
(一)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1.重组的概念
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重组的条件
总的来说,办理贷款重组的条件是:有利于银行贷款资产风险的控制及促进现金回收,减少经济损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财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财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财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二)贷款重组的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重组主要有六种方式,包括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债务转为资本和以资抵债。在实务中,贷款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1.变更担保条件
例如:①将抵押或质押转换为保证;②将保证转换为抵押或质押,或变更保证人;③直接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银行同意变更担保的前提,通常都是担保条件的明显改善或担保人尽其所能替借款企业偿还一部分银行贷款。
2.调整还款期限
主要根据企业偿债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期限,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强还款意愿。延长还款期限要注意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
3.调整利率
主要将逾期利率凋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本。调低利率也要遵守人民银行和各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规定。
4.借款企业变更
主要是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在变更借款企业时,要防止借款企业利用分立、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5.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6.以资抵债
(1)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
其一,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其二,抵债资产的范围。
①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开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实现的资产。
(2)抵债资产的接收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质)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贷财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后,要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商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与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其差额作为呆账,经总行批准核销后连同表内利息一并冲减呆账准备金。
②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表内应收利息经总行批准核销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③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经总行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金。
④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⑤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差额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一并处理。
(3)抵债资产管理
其一,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其二,抵债资产的保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其三,抵债资产的处置。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应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1年内予以处置。
拍卖抵债金额l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位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
其四,监督检查。
银行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其五,考核。
建立抵债资产处理考核制度,考核年度抵债资产的变现成果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①抵债资产年处置率
(三)司法型贷款重组(★★★)
1.破产重整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这类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而且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人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根据债权性质(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人往往被划分成不同的债权人组别。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或者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裁决。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各国破产法虽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破产法的独创。不过,这种独创是与我国制定破产法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分不开的。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②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③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当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三、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一)果账的认定(★★★)
对确系无法收回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不良贷款,经过规范的审查审批流程后可进行核销处理,同时应做好相应账务管理及后续追索工作。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示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③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⑤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⑥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⑦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⑨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⑩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予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银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l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⑥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⑩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公司类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⑩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银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⑧银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l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⑩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二)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银行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需要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借款人死亡的,银行要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③借款人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银行要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④对债务人完全停产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⑤对债务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年检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⑥债务人触犯刑律的,银行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⑦对于强制执行2年仍未收回的,须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⑧对于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与重整协议仍未收回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银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⑨对于债务人主体资格出问题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⑩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银行须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①~⑨项的相关证明。
⑪对于小额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⑫对于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各项的相关证明。
⑬对银行对外投资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⑭对于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形成呆账,银行须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⑮对于金融立案导致的呆账,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⑯对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呆账,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银行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依法宣告破产形成的果账,须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对依法宣告死亡形成的呆账,须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补偿证明。
③对经强制执行仍存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④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
⑤经追索的小额透支仍为呆账的,银行须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⑥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银行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死亡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②对经过强制执行仍为呆账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③对经过追索后仍为呆账的,提供银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④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在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之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三)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1.检查工作
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上。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进行处理和制裁。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核销后的贷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和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终结的情况外,贷款人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3.认真做好总结
做好呆账核销工作的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呆账核销工作总结要着重分析说明以下问题:与往年呆账核销工作相比,当年呆账形势和核销工作的变化;当年申报的呆账的发放时间分布、账龄分布、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和期限分布;贷款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从呆账核销中暴露出信贷管理中的问题;当年申报但未核销的呆账笔数和数量,以及不予核销的主要原因;
当年呆账核销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今后果账核销工作预测等。
四、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l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