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1借款人
1、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基本条件:具备经济能力,按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偿还、恪守信用。
3、要求(略)→事业法人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4、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5.借款人的义务
①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等相关工作;
②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核定的监督;
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
⑥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