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1对借款人的贷后监控
1、经营状况监控:一方面,要注意企业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是否出现不道德的谋利和不讲诚信的行为,是否出现隐瞒经营情况的现象及其他各种异常情况;另一方面,对异常情况一定要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
2、管理状况监控:对企业整体运营的系统情况调查,尤其是对不利变化情况的调查,此部分调查的特点是对“人及其行为”的调查。
3、财务状况监控:财务状况变化是企业还款能力变化的直接反映。
4、与银行往来情况监控:企业与银行的资金往来是公司交易情况最直接的反映,也是银行利益的体现。银行应通过观察借款人与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分析公司的最近经营情况,并对异常的划款行为进行调查分析。
2担保管理
1、保证人管理
①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应注意保证人的性质,保证人性质的变化会导致保证资格的丧失;
②分析保证人的保证实力;
③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良好的保证意愿是保证人提供担保和准备履行担保义务的基础。
2、抵(质)押品管理:①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③抵押品有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的行为;④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⑤抵押品有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银行同意后予以办理。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转让并以不低于商业银行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商业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商业银行账户;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转让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应存人商业银行的专户或偿还商业银行债权,并保持剩余贷款抵押物价值不低于规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间,抵押物因出险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商业银行指定的账户,并按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抵押物出险后所得赔偿数额不足清偿部分,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3、担保的补充机制: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追加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