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附设在木器厂房内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除消防水泵房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外,其他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其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一、二级耐火等级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定(2005年版)》(GB50045-1995)的规定,病房楼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 称 |
防火构造要求 |
防火墙、防火隔离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 燃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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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3.00h不宜设在U型、1型等建筑的内转角处 防火隔离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其中,楼梯间墙和电梯井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1.00h和0.75h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锅炉房外墙上外窗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