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燃物品库房、设备房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1)燃油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3)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存放可燃物平均质量超过30k9/m2的地下室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所采取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1)燃油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3)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存放可燃物平均质量超过30k9/m2的地下室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