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塔式住宅建筑地上20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为63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2000m2,框架剪力墙结构塔楼;地下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汽车库,地下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首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商业服务网点,地上二层至地上二十层主要使用功能为住宅。该住宅建筑的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自地下二层至地上二十层设置一部剪刀楼梯和两部消防电梯,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均设有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该住宅建筑地上各层及地下二层均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地下一层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该住宅建筑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根据建筑层数、使用用途、平面布置,分析情景描述中住宅的建筑分类,并由此分析其耐火等级。
根据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重点分析该住宅的建筑构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应采取的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情景描述中的住宅建筑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规定,该住宅建筑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0-1的规定。
(三)防火分区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该住宅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10-2的规定。
(四)安全疏散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规定,该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该住宅建筑为塔式高层建筑,其居住部分的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剪刀楼梯问应为防烟楼梯间。
②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③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2)居住部分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3)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居住部分的住宅户门或其他房间门至最近的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不应大于40m;当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0m。
5)居住部分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居住部分内走道的净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居住部分单面布房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双面布房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0m;首层每个疏散外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0m。
7)居住部分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8)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9)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②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4.50m2,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2。
③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0)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部分开向前室的住宅户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1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当煤气管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该住宅建筑的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12)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部,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13)地下室与地上层的共用楼梯间,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4)居住部分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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