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指建筑物整体的耐火性能,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分为一、二、三、四级。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在防火检查中,特别是检查既有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时,主要通过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最多允许层数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实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级:都是不燃烧体。
二级: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都是不燃烧体。
三级:除吊顶和房间隔墙为难燃烧体外,民用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还可以采用可燃烧体,其余都是不燃烧体。
四级:除防火墙体为不燃烧体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
当建筑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为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结构承载力及自身稳定性能的要求,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上人屋面板、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也不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当确需采用时,夹芯材料应为A级,且符合对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主要检查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与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质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是否适应。检查要求为:
种类 |
具体情形 |
耐火等级 |
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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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 |
不低于二级 |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多层乙类仓库,粮食筒仓 |
不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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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 |
不低于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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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 |
可采用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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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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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 |
不低于一级 |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 |
不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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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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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半地下和高层;甲、乙类物品运输车;I类 |
一级 |
Ⅱ、Ⅲ类 |
不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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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类 |
不低于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