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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18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
  每年单选题3-4题,多选题3-4题,判断题1-2题,2010年还在不定项选择题中出现,平均为14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011考)。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主体

要求

1.劳动者

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特例: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岁)

2.用人单位

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2)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2011考)


  2个不得

违反规定的责任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2012、2011、2010考)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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