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
每年单选题4-5题,多选题3题,判断题1-2题,不定项选择1题,分值在20分左右。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2012考)
(二)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无效票据的情形: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注意: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2011、2009考),重点是:
(1)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
实际日期 |
票据日期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
前加“零”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 |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
前加“壹” |
日为其他(21-29,31日) |
—— |
(2)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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