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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试辅导(13)

来源:233网校 2018-09-02 09:59:00

  监理工程师概述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转换也人员。

  一、监理工程的执业特点

  监理职责: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责任,统称为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三)良好的品德:(1)热爱本职工作;(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4)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

  (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项目制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不收手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四、FIDIC道德准则(国际惯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该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对他人的公正5个问题计14个方面规定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

  FIDIC成员行为的基本准则:

  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2、能力:(1)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2)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是方才进行。

  3、正直性: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4、公正性:(1)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2)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3)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5、对他人的公正:(1)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2)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物的事情。(3)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4)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直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5)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监理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准;(5)在本人职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5000元以上为质量事故)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出现的行为过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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