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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6-01-01 00:00:00
导读: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由233网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网(http://www.233.com/jjcy)编辑整理!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是( )。

  A.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B.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C.根据以往该基金的表现,预计该基金经理能够战胜比较基准3个百分点

  D.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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