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客户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产品的投资人,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是开展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在基金行业中,基金客户、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等称谓在不同语言场景下运用,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三个称谓也均有出现,其概念所指均为基金公司的客户。如果细分,将基金销售行为完成前的基金公司准客户也视为基金客户的一种类型,则基金客户的概念外延要稍大于基金投资人或基金持有人。
当我们从基金公司产品营销的角度出发,基于一般营销理论在基金产品营销范畴下讨论的语言习惯,基金公司在销售阶段更多采用基金客户这一称谓。当销售行为完成,基金公司与客户确定了产品购买关系,客户基于基金产品的购买行为享有基金合同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下的投资人、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时,基金投资人、基金持有人的称谓就经常用到。
(一)基金投资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投资者大会,对基金投资者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
基金投资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遵守基金合同;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投资人分类
按投资基金的个体不同划分,基金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类。基金个人投资者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基金买卖的证券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主要是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的。
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基金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与资本运作、信息搜集分析、投资工具研究、资金运用方式、大类资产配置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构建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等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
(三)法规中关于基金投资人范围的限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基金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购业务前,必须先开立基金账户。境内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及警官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他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l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基金开户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年龄为18~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要求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才能进行开户。境内机构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企业需要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另外还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等。开设基金账户对境外投资者证件要求较高。一般要求使用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