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属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主体)内容。考纲要求掌握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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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析
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投资者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也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只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3.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的保管者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者,非强制,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约定是否将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其作用主要包括: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防止挪作他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基金财产进行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防范、减少差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习题精选
1.下列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是()。
A.商业银行
B.保险公司
C.基金管理公司
D.信托公司
答案.C
解析: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即C选项。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保管和基金托管,表述错误的是()。
A.基金财产保管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对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B.对基金财产承担相关责任,基金财产保管机构成为基金当事人
C.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投资者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
D.通常由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约定是否进行托管
答案.B
解析:基金资产(财产)保管机构对基金资产负责,仅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B选项错误。其余选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