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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原人事部《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等文件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的经济专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二)具备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三)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14年年底。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