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6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山西省201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16]21号)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审核范围、部门
资格审核范围为参加201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84分)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
根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人职发[1993]1号)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本次考试审核部门只受理“山西省(包括中央、中直驻晋单位)”所属相关单位的人员。
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成绩合格人员按照网上报名时所选报名点(或查看本公告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到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
二、 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7年1月12日至1月17日(双休日不办公)
审核地点:各考区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
因太原考区需参加资格审核的人数较多,为方便考生资格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在太原考区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严格按照下列安排持相关审核材料按时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1月12日 审核序号 1—350
1月13日 审核序号 351—700
1月16日 审核序号 701—850
1月17日 审核序号 851—987
(审核序号详见附件1)
三、审核所需材料
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此表必须通过电子文档处理填写完成,手工填写无效(资格审核以此表为准);
2、本人身份证、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材料(附件4);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成绩合格人员应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本年度合格成绩。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
(三)逾期未参加现场资格审核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取消本年度合格成绩。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包括党校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符合报名条件规定的学历后或取得第二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须满足相应的工作年份,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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