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三章
本文导航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例外: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呵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承诺
(1)要件: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的要件)。
(2)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3.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履行
2.抵销
3.提存
4.免除债务
5.混同
【例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 )生效。
A.发出时
B.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时
D.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生效。
【例6·多选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况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A.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的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C.丧失商业信誉的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情形的
E.经营情况不稳定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
【例7·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 )。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辨权
D.可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例外: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呵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承诺
(1)要件: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的要件)。
(2)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
3.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履行
2.抵销
3.提存
4.免除债务
5.混同
【例5·单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 )生效。
A.发出时
B.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时
D.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生效。
【例6·多选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况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A.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的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C.丧失商业信誉的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情形的
E.经营情况不稳定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
【例7·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 )。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辨权
D.可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真题推荐:2003年-2013年中级经济师历年真题|《中级基础知识》历年考题解析
2014新信息:2014经济师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指南|报考指南|报考条件
编辑推荐:2014中级房地产讲义|工商管理笔记|人力资源应试指南|基础知识公式/要点
网校辅导: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4年经济师考试内容,233网校提供了2014年经济师初中级经济基础冲刺班、习题班等课程!免费试听>>
责编:lq评论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经济师各科考试特点汇总05-23
- 2016年中级各科背诵知识点汇总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章节知识点汇总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备考计划表03-01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特点分析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