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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52)

2011年1月19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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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用工管理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52)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考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由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规章制度★★

  考点:规章制度及其制定程序;规章制度效力;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非国有企业,并不强制经职代会讨论。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四)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

  1.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违约金

  考点:违约金。

  1.培训服务期

  2.竞业限制

  四、经济补偿的特别规定★★

  考点:经济补偿特殊情形及纳税。

  (一)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形

  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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