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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班讲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7-08-08 07:41:00

1Z303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2017精讲班课程试听>>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低的借用高的,高的借用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连带责任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我国对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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