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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相关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15日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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