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发生《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2.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与施工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不尽相同。工程建设的各参与主体仅就自己的工作内容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中,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章规定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最低比例,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范围,见证取样的程序,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身份、岗位要求和职责。
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5.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隐蔽工程检查的程序、承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都应当负责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关键技术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按所涉行为并视后果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以规定额度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负责返工、修理,赔偿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布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