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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7-01-10 09:30:00
导读: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第七章考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点击进入听课,老师解读考点》》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主体包括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 ABCE ) 。
  A.图样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B.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C.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D.分部、分项工程全体施工人员名单
  E.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包括:(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已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予以核实、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消防法》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包括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等,主要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执行。

  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上三种竣工结算的编制人和审查人;审查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期限,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或支付结算款的处理规则;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分不同情况按责任划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

  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包括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文件的期限,应当提交的备案文件的种类;备案机关签收备案文件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存档处所等。

  建设单位违反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分情节和后果,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某施工合同约定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为结算依据,该工程结算价约4000万元,发包人应从接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C )d内核对(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A.20
  B.30
  C.45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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