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 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1 年4 月2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14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 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04 年12 月8 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 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 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 条第3 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OO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例1、某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60 日内应予以答复”。承包人6 月1 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8 月5 日,发包人回复说不予认可。承包人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则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的请求应(B)
A、予以支持
B、不予支持
C、征求发包人意见
D、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
例2、某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60 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6 月1 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8 月5 日,发包人回复说不予认可。承包人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则人民法院对承包人的请求应(A)
A、予以支持
B、不予支持
C、征求发包人意见
D、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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