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冲刺试卷(六)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的股权,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D【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因此,选项A、B、C不得从事期货交易。选项D可以依法从事期货交易。
4.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5.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7.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9条和第75条规定,交割仓库出具虚假仓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A【解析】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9.B【解析】财政部负责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财务监管。
10.A【解析】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11.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12.B【解析】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3.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14.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15.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8条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16.A【解析】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其中,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7.B【解析】标准仓单冲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18.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19.C【解析】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
20.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21.D【解析】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优先。
22.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3.B【解析】《<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24.B【解析】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5.C【解析】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6.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曰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7.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28.A【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9.C【解析】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30.B【解析】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31.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2.D【解析】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33.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34.C【解析】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35.C【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39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检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36.D【解析】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37.B【解析】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38.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第3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9.B【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40.C【解析】《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自20i0年2月9日起生效。
41.D【解析】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42.B【解析】在《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43.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44.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45.A【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目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
46.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7.B【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48.B【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
49.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50.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51.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52.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3.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54.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55.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56.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7.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58.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59.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60.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