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
2.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
3.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
4.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
5.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罚款。( )
6.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
7.期货业协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
8.《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出来的。( )
9.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
10.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
11.如果联系不上客户,为了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可以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
12.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
13.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直接向客户提示风险。( )
14.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申请或者注销其交易编码的,由非结算会员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
15.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总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
16.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其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
17.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 )
18.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业务行为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
19.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10%。
20.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该交易结果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