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期货交易制度与合约
第二节 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1.国际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保证金与风险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节。
(3)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2.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比例随交割的临近而提高。
(2)比例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而提高。
(3)交易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比例提高
(4)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价格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5)交易异常时,调整比例。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并汇总。
(2)交易盈亏结算包括对平仓头寸盈亏和对未平仓合约浮动盈亏的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1.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提供了条件。
2.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当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为最高值。
出现涨、跌停板时的措施:
①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愿则;
②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国际上:
(1)根据合约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限额标准。
(2)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只针对投机头寸,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和套利头寸可申请豁免。
2.我国:
(1)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达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3)各合约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持仓限额。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适用不同标准。
五、强行平仓制度
1.强行平仓的两种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
2.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未能在规定时限补足。
(2)客户或会员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5)其他。
执行过程:通知、执行及确认(先自行平仓、未完成则强行平仓)。
六、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警示或化解风险的措施:
要求报告、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书面警示、公告
七、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应发布:
即时行情、持仓量和成交量排名情况、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应编制交易周报、月报、年报,并及时公布;资料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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