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期货市场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节“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根据2007年3月6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监管协调工作规程(试行》([2007]139号)构建由中国证监会、派驻机构、交易所、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共同参与的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共享资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合力监管”的原则,形成监管有效的工作网络。
一、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证监局
地方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总部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派出机构对中国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期货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我国期货市场由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模式已经形成。对地方监管部门实行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三、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证监会审批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特别会员是期货交易所(4个)。联系会员是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期货交易所
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是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
(1)、建立并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系统,对期货保证金及相关业务进行监控
(2)、建立并管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
(3)、督促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执行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4)、将发现的各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并跟踪处理结果;
(5)、为期货交易所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6)、研究和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不断提高期货保证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