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介绍经纪商(IB)
1.含义
介绍经纪商(IB)这一称呼源于美国,在国际上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IB是指机构或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
2.IB从事介绍业务的委托协议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介绍业务的范围;②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⑧介绍业务对接规则;④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⑤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⑥违约责任;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提供的服务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4.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
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只能介绍客户,不能从事居间以外的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