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法规与政策
1、低保对象资格: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户籍状况)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财产)
不能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可单独提出申请的: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人员
(2)人户分离的处理方式:
1)同一市区的,在户籍地开具证明至现居住地申请
2)户主户籍地申请,其他成员开具户籍地未享受证明。
3)农业和非农业的,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可支配收入
①工资性收入。
②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③财产性收入。
④转移性收入。
⑤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
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②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③房屋。
④债权。
⑤其他财产。
(3)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①信息核对。
②入户调查。
③邻里访问。
④信函索证。
⑤其他调查方式。
4.民主评议
1)评议时间:经济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2)参加人数:村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程序: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
5、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1)审批时间:村委里公示期为7天,上报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不符合审批的意见乡镇、街道3日内书面通知)
2)可提高待遇人群: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3)发放时间: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以有异议的,重新调查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
每月10号前,不发达的农村,每季度初10日前。
6.动态管理
1)“三无”人员,有重病、重残疾家庭收入无变化的一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较稳定的,半年复核一次。
3)不固定的,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4)县民政局对低保家庭进行长期公示。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方式与标准
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2.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
(2)分散供养。
3.供养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与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4.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j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该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配套试题:
1、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列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须由本人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B. 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
C. 特困供养人员不可自行选择供养方式,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供养人员情况确定
D.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终止供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特困人员供养的方式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故C项错误。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故D项错误。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故B项正确。
2、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申请低保时,应当( )。
A. 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B. 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C.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D.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低保的申请。根据民政部2012年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故选D项。(考点:低保的申请)
3、张某是企业职工,收入不高;其妻身体不好,无工作;其母年事已高,多年来一直与其共同居住;其子,24周岁,在读研究生;其女,19周岁,大学一年级在校生。张某拟申请低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应当认定为与张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张某的( )。
A. 妻子、儿子、女儿、母亲
B. 妻子、儿子、母亲
C. 妻子、女儿、母亲
D. 妻子、儿子、女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低保对象的申请资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其子24周岁,是一名在读研究生,不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求。故选C项。(考点:低保对象的申请资格)
4、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
A. 甲、乙
B. 丙、丁
C. 甲、丙
D. 乙、丁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特困供养人员的定义。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原来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也属于特困人员。村民甲已满16周岁,靠打零工生活,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村民乙有独子,独子在外打工,独子有能力进行赡养,不符合特困人员。村民丙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符合特困人员。村民丁重度残疾,其妻也是残疾人士,夫妻均无劳动能力,也无儿女,符合特困人员。故选B项。
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我国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有( )。
A. 基尼系数法
B. 恩格尔系数法
C. 消费支出比例法
D. 人均可支配收入法
E. 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方法。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主要有:(1)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2)恩格尔系数法:(3)消费支出比例法。(考点: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方法)
6、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下列已依法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人员中,应当及时终止供养的是()
A. 小华,16周岁,品学兼优,刚刚考入某市重点中学
B. 小丽,19周岁,肢体残疾,刚刚到某福利企业就业
C. 老王,65周岁,因盗窃罪被判缓刑2年
D. 老李,70周岁,经过康复治疗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
【答案】B
【解析】选B。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由国家提供供养。小丽已经19岁,且有了收入,应及时终止供养。
7、老张因生活困境,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下列老张的家庭成员中。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 )。
A. 老张的父母,与老张的弟弟共同居住
B. 老张的配偶,46岁,下岗失业,与老张共同居住
C. 老张的女儿,20岁,本科在读,住学校宿舍
D. 老张的儿子,16岁,正在服刑
E. 老张的大伯,法院指定由老张赡养
【答案】B,C,E
【解析】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故选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