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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五章第一节考点突破

来源:233网校 2019-05-06 13:53:00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双方本人;是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违反一夫一妻制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4)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2)未达婚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禁止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4)禁止疾病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机关:法院

程序:不适用调解,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法律后果: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1)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3)宣告机关和程序: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事实婚姻

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子女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3)婚姻住所决定权4)日常家事代理权5)计划生育义务

6)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7)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1)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3)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相互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标准:1)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进行调解

2)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程序:调解:1)双方达成和好协议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3)协议不成,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

3、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

①夫妻身份消失②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③夫妻继承权丧失

(2)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

①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②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③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哺乳期跟母亲;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

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考虑其意见。

2)抚育费的负担:有固定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3)期限:至18周岁

4)给付办法:定期或一次性,可金钱或实物。5)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3、离婚救济制度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条件: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的;

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方式:短期或一次性的帮助,确有必要的可长期的帮助。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构成要件:①有损害事实②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③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不离婚则不适用⑤请求权人无过错

四、婚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的种类:

1、劝阻

2、调解:

1)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制调解

2)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阻止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3、制止

(二)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家庭成员财产所有权的保护)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9)丧失监护权10)丧失继承权11)中止探望权12)解除收养关系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配套习题: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A. 应当不分

B. 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C. 应当少分

D.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答案】D

【解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刘某与妻子谢某感情不和,谢某诉请离婚。刘某因长期赌债欠表兄安某93万元赌债并打了借条。在诉讼过程中,刘某要求与谢某共同偿还这笔赌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刘某所欠赌债的处理意见中,正确的是()

A. 对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B. 由刘某、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由刘某、谢某按比例分别偿还

D. 由刘某、谢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答案】A

【解析】日常家事代理权主要是为夫妻双方日常共同生活事项而设置的,其行使以家庭生活必要的日常事务为限。对于超越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另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3、《婚姻登记条例》对适用结婚登记的事项进行了规定。下列事项中,不适用该条例结婚登记规定的是()

A. 初次结婚

B. 补办结婚登记

C. 补领结婚证

D. 复婚

【答案】C

【解析】补领结婚证不属于新办理登记范畴

4、根据《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可变更,抚养费数额可以变更

B. 夫妻离婚时,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C.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D.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A项,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抚养关系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B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C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列条件中,属于结婚必备条件的有(  )。

A. 双方父母同意

B. 达到法定婚龄

C. 具有夫妻生活能力

D.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E. 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查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6、根据《婚姻法》,下列婚姻中,属于可撤销的是(  )。

A. 重婚

B. 近亲婚姻

C. 受欺诈缔结的婚姻

D. 受胁迫缔结的婚姻

【答案】D

【解析】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违反结婚的条件(主要指私益要件),经撤销权人申请,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的婚姻。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7、小张和小王2009年结婚。根据《婚姻法》及有关规定,小张所得的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2014年小张因车祸受伤所得的医疗费15万元

B. 小张婚前个人存款在2014年取得的银行利息5.5万元

C. 小张用婚前个人存款于2012年投资建厂取得的收益25万元

D. 小张父亲于2012年去世.去世前立遗嘱留给小张的遗产12万元

【答案】C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A、B、D项属于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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