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本题考查社会政策的类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策因其所惠及的人群范围和对象差异性的不同而分为普惠型和特惠型两种基本模式。(考点:社会政策的类型)
2.B【解析】本题考查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七个具体要求。为了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1)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2)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3)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4)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5)加大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6)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7)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考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七个具体要求)
3.B【解析】本题考查特困人员供养的方式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故C项错误。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故D项错误。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故B项正确。(考点:特困人员供养的方式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
4.D【解析】本题考查低保的申请。根据民政部2012年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故选D项。(考点:低保的申请)
5.C【解析】本题考查低保对象的申请资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其子24周岁,是一名在读研究生,不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求。故选C项。(考点:低保对象的申请资格)
6.B【解析】本题考查特困供养人员的定义。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原来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也属于特困人员。村民甲已满16周岁,靠打零工生活,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村民乙有独子,独子在外打工,独子有能力进行赡养,不符合特困人员。村民丙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符合特困人员。村民丁重度残疾,其妻也是残疾人士,夫妻均无劳动能力,也无儿女,符合特困人员。故选B项。(考点:特困供养人员的定义)
7.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考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8.C【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救助的对象。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C项小丽既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又是低保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的条件。(考点:教育救助的对象)
9.C【解析】本题考查住房救助的申请。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考点:住房救助的申请)
10.B【解析】本题考查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B项宋某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生活陷入困境,符合临时救助对象的要求。(考点:临时救助的对象)
11.C【解析】本题考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因此该市政府运营的床位不超过2万张。(考点:《“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
12.C【解析】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方法。具体矫治方法包括:(1)工读学校矫治。送未成年人进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2)司法矫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3)社会包容。(考点: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方法)
13.A【解析】本题考查孤儿安置。孤儿安置的方式有:(1)亲属抚养;(2)机构养育;(3)家庭寄养;(4)依法收养。在亲属抚养方式中,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的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考点:孤儿安置)
14.C【解析】本题考查残疾预防。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考点:残疾预防)
15.D【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考点:夫妻财产制)
16.B【解析】本题考查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关收养人的特殊要求:(1)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另外,特殊收养关系中,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考点:收养成立的条件)
17.D【解析】本题考查有关遗赠的法律规定。遗赠的生效条件:(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5)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D项错误。(考点:遗赠的生效条件)
18.B【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代位继承。A项中继子、C项中丙的丈夫、D项中养子均不属于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故选B项。(考点:代位继承)
19.D【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6)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7)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A项小芸15周岁,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项小强立遗嘱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亲笔书写的遗嘱。C项老汪选择录音订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D项老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亲笔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且具有签名,形式合法。D项正确。(考点:遗嘱的有效条件)
20.A【解析】本题考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考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