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务教育
在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就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一、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把“教育”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使教育的发展和普及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证。“义务”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和少年有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适龄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国家、社会、学校有提供条件使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得到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又把这种教育称为强迫教育。
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国家对学龄儿童和少年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能力而普遍实施的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称为普及教育;但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普及教育的义务形式时,便称为普及义务教育。
也有的国家把义务教育称为公民教育,因为国家规定的普及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强制性,二是普遍性。
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用法律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用国家的意志来实现在全体适龄儿童中普及教育的目标,以保证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各国有关义务教育的法令一般都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有强制性的措施,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实现教育普及的必要手段。通过立法程序宣布实施义务教育,正是这种强制性的集中表现。我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由此看出,义务教育对国家、家庭、学生、学校和社会来说,都不带有随意性,国家通过法律约束,从各个方面落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对儿童及家长来说,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学龄儿童有权享受教育,谁也不能剥夺;同时,儿童上学也成了儿童及家长对国家应尽的责任。
普遍性是义务教育的另一个显著特点。义务教育实施的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同其他的教育类型相比,它的普遍性极为突出。不论乡村城市、山区海岛,不论民族种族、社会地位,不论贫富智愚,不分男女性别,只要有适龄儿童居住的地方,就应设有学校,招收所有适龄儿童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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