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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及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01-23 10:37:00

附件3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将造价工程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四部门在原人事部、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基础上,按照“统一制度、分业实施”的原则,开展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四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并征求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意见,力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是较早设置的执业资格制度之一,当时未制定考试实施办法,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此次专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分工以及专业设置、考试科目等内容。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造价工程师的实施部门由原人事部、建设部变更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同时结合当前市场对造价工程师人才的需求方向,在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专业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变更为四个专业。

鉴于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和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当前造价工程师总体数量满足不了市场多方位需求,单一的造价工程师层级设置不能适应工程造价专业的特点,也很难与国外相应专业人员对接。为此,将造价工程师设为两级,分别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并明确了一级、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执业范围等内容。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在统一制度的基础上,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明确了拟定考试大纲和命审题的工作分工。

按照国家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要求,作出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以及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等规定,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考虑制度的延续性,新制度明确了在原制度下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以及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取消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效用问题。

有关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管等事项,待新制度发布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制定注册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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