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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2

来源:233网校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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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2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基本途径。依据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投资基金份额发售。本节介绍股票与公司债券发行和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在所需资金募集后,做成证券并交付投资人受领的单方行为。通常所说的证券发行,是指广义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方式相对应。

  2.证券发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根据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发行方式。溢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折价发行,又称贴现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证券法》还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证券发行的程序

  由于证券发行种类、发行方式的不同,各类证券的发行程序不尽一致。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发行大体有以下步骤。

  1.作出发行决议

  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先由其董事会就有关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提出发行申请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还应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以此提髙发行审核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3.依法核准申请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4.公开发行信息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査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撤销核准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6.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代销或包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釆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7.备案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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