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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补充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07-22 08:36:00

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中证协发[2011]86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010年11月17日,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相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促进行业人才合理流动,鼓励业内机构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变更注册的,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其中,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二)工作具体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工作岗位、从事业务、证券分析师研究的行业和领域、证券投资顾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情况;

  (三)诚信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在机构从业期间,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被监管机关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被所在机构给予内部处分,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刑事处罚。

  二、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任职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经双方协议解除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并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三、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存在以下情形的,我会不予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登记:

  (一)原任职机构未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的;

  (二)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未与原机构就培训费用补偿、竞业禁止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原任职机构未进行离职备案的;

  (三)原任职机构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经协会核实,确认其存在不能诚信执业的事由;

  (四)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原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就竞业禁止依法作出约定,新机构提交执业注册变更申请时在竞业禁止范围内;

  (五)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选择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首次将所属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专门的研究部门、充足的研究团队、一定的研究能力积累、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并向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自我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本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机构组织架构、研究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设置,研究能力和专业积累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二)注册地证监局按照有关审慎监管要求对本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出具的无异议函;

  (三)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应对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为所属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提交离职备案;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机构已离职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

  (三)未认真审查所聘用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状况或诚信执业情况;

  (四)未完成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即允许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五)将与本机构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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