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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经纪

来源:233网校 2015-11-06 09:27:00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 证券经纪

  考点一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经纪
  考点二 冒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考点三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考点四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1)资金账户的开立。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考点五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如下:
  (1)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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