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任市外经贸委保卫科副科长时,在没有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要求该厂提供厂区布局安全示意图及有关附件的情况下,就在该厂上报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表》中主管部门一拦加具了“经检查未发现重大隐患,同意续办”意见,并加盖了保卫科印章,为该厂继续取得省公安厅换发的《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创造了条件,致使该厂在没有消除隐患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梁某某,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警三中队指导员。1993年任原郊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指导员,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某高级烟花厂向原郊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提交有关申请报告及平面图,要求在该厂中间空地增建4幢简易包装工房。梁某某明知该申请报告中增建厂房后其间距违反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且明知厂房报建的审批权不属于公安部门仍然在增建厂房示意图上签署“同意按(图)施工”意见,并加盖“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使该厂仅凭此审批意见,擅自在厂区中间空地增建了4幢违章建筑,缩小了厂房之间的安全距离,扩大了事故隐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8人,除张梓源外,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党纪政处分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6•30”特大爆炸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王某某,中共党员,副市长。王某某身为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兼市防火责任人,对市公安机关作为烟花爆竹企业审批、检查、清理整顿的主管部门,在贯彻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未按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检查、清理和整顿,结果酿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吕某某,中共党员,副市长。吕某某同志身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兼市安委会主任,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督促市外经贸委、市公安局和市安委会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紧急通知》第二点要求对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3.邓某某,中共党员,市外经贸委主任。邓某某同志1993年至今一直任市外经贸委主任,是市外经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属某高级烟花厂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状况,一无所知,严重失职。特别是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江西萍乡烟花爆炸事故重要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责成有关方面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清理和整改,对导致“6•30”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和严重失职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
4.吴某某,市外经贸委副主任,兼任外贸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年起分管安全生产。吴某某1994年起任外经贸委副主任,负责本系统所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特别在处理某高级烟花厂经营、租赁的过程中,同意该厂租赁给港商;在某公司每年申报工商年审的报表上,明知该厂租赁给港商经营的事实,而不如实反映,而且对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该厂工商年审的行为予以认可,加盖市外经贸委公章,为某公司连续8年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该企业的年审提供条件。在传达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江西萍乡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厂房布局不规范、超量储存原料等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消除,导致“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