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市化工厂新录用了一批工人,但厂里目前暂时没有住宿用房。有人提出,可以先到外面去租用住房。厂长认为,到外面租房成本太高。厂里一座仓库的二层还闹着,可以先住到那里。副厂长说,仓库存放的三硝基苯是一种爆炸性物质,工人住那里不太安全。厂长说,没事,告诉大家注意点就行了。由于厂长说话,其他人不好坚持,这批新录用的工人就住进了仓库的二层。一天晚上,仓库突然发生爆炸并倒塌,造成30多名工人死亡,10多人重伤。
【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员工宿舍安排在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极大隐患。《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法》第七条也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本案中,化工厂厂长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本应以对员工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解决新录用工人的住宿问题,但该厂长却为了一点经济利益,置几十名员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他们安排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居住,使本不应当牺牲的员工无谓地被夺去宝贵的生命。该化工厂厂长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
同时,作为员工也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对自己的生命负责,遇有生产经营单位将员工宿舍与危险物品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当理直气壮地提出异议,予以抵制。这也是从这次血的事故中得出的教训之一。